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5、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6、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http://wwww.zjwst.gov.cn:8888/txweb
http://wwww.zjwst.gov.cn:8888/txweb/supervise/sp_list.jsp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监督电话:(0571)8707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