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通信网安传〔2008〕176号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社会发出通知,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物管理。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下发通知,要求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关于毒性药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开展一次互联网上A型肉毒毒素违法信息的清理工作。现就我省具体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 工作措施
(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互联网接入单位要督促所接入网站对发布内容进行自查,严格按照“先许可/备案、后接入”、“违法不良内容不接入”等网站接入管理制度,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发现、监督、处置机制,开展A型肉毒毒素违法信息的清理工作。
(二)各电子商务网站要开展自查自纠,对网站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一旦发现发布A型肉毒毒素违法信息的,应立即要求其删除有关信息,并向我局报告。
(三)违法信息清理期间,我局将根据工商、卫生、药监等相关内容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通知接入服务商配合删除违法信息或依法关闭网站。对于未备案的网站,接到我局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接入服务;对于已备案网站,经相关部门认定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关闭。
关于开展互联网上A型肉毒毒素违法信息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信息安全归口责任部门和电子商务网站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违法信息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效果。
奥运期间(截至9月20日),建立此项工作每周信息上报制度,各企业信息安全归口责任部门和电子商务网站联络员负责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自查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情况),请于每周五16:3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局。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联系电话:0571-87033179;
电子邮箱:zjii@z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