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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钱影桦 | 发布时间:2008-06-04 08:17:29 | 信息来源:浙江卫生2008年第8期 | 访问次数: | |
近日,海宁市人民医院出台文件,规范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救治。 该院规定,医院对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 救治流程为:收治流浪乞讨危急病人应在急诊科开具住院证,并加盖“救助”字样印章。填写“海宁市人民医院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交接登记表”,及时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医保办、保卫科等职能部门。病区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规范医疗行为。救治对象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在费用结算单和病人出院单上签字后,帮助病人出院或通过其他方式安置。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帮助病人办理离院手续。对病情稳定后公安部门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移交市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救助。 在费用结算方面,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属于非救助对象,但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按年度拨付救治经费。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属于救助对象和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由市民政、公安部门对收治过程给予签字确认,财务科每年年底做好总费用结算、上报工作,由市财政局从救助经费中解决救治费用。(钱影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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