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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6 14:58: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监察室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规定

  为加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订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规定。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代表、普通居民、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卫生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卫生系统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医德医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省卫生厅的安排要求,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五)注意发现被监督部门在行风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先进典型,并向省卫生厅反馈或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六)承办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单位的效能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
  (三)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一般不听取专门汇报),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被监督单位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省卫生厅同意,不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六、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聘任由省卫生厅按照条件和实际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聘任请求,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推荐登记表》(附件1),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二)由省卫生厅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卫生厅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证》;
  (三)监督员的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四)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省卫生厅予以解聘;
  (五)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证交回省卫生厅。
  七、监督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行风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一些简易问题也可直接向被监督单位及时指出,并同时报省卫生厅;
  (二)省卫生厅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发送《浙江卫生信息》等形式交流沟通卫生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员一般每半年一次书面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情况;
  (三)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有关处室协助参与。由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确定联络员并负责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八、其它
  (一)各市卫生局应参照本规定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并将所聘任的行风监督员名单报省卫生厅备案(附件2)。
  (二)各市聘任的行风监督员在明查暗访中了解到的有关重要情况也可向省卫生厅反映,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行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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