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政办〔2000〕222号文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通知》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药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1〕 271号),制定本细则。
1、服务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临床中医药人员。 2、服务内容:省级名中医评审。
无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监督电话:(0571)87078465